生物燃料是通过提取动植物的有机质生产出来的燃料。大部分的生物燃料生产成本都高于化石燃料,因此生物燃料产业是政策驱动型产业,依赖补贴运行。
生物燃料的两个大类是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这里我们只关心与食用油脂相关的生物燃料政策,因此文章只聚焦美国、欧洲、巴西、印尼这四个国家的政策。
美国生柴政策
美国生产生物乙醇的主要原料是玉米,而生产生物柴油的主要原料是大豆油、牛油、UCO、菜籽油、玉米油(DCO)等,因此我们这里只关注生柴。
- 可再生燃料标准(RFS):RFS要求美国的燃料供应商在供应(不清洁的)石化燃料的同时,掺混一定数量的(清洁)可再生燃料,这个最低数量被EPA规定为可再生义务量(RVO),可再生燃料标准分为若干个等级,各有其规定的掺混义务水平:
- 可再生燃料(D6):这是对任何可再生燃料的强制要求,包括:先进的生物燃料和任何其他生物燃料(如玉米乙醇、从棕榈油中提取的生物质柴油等),后者虽不符合先进标准,但符合可再生能源的标准
- 先进生物燃料(D5):即要求供应非玉米乙醇类燃料,被划为这种类别的燃料至少需满足减少50%的温室气体排放。它主要由生物质柴油、可再生天然气和非玉米制的乙醇来满足
- 生物质柴油(D4):是以生物质为基础的柴油,该类RVO主要通过生物柴油和可再生柴油来满足,这是先进生物燃料(D5)的一个子类
- 纤维素燃料(D3):是以纤维素组织为主要结构的农林废弃物或作物为原料料生产的燃料,要求温室气体排放削减60%及以上,是最高等级的先进生物燃料,而EPA正在严肃考虑的可再生电力(eRIN)就计算在D3 类别中
- 生物质柴油税收优惠(BTC):美国政府为供应给美国市场的生物柴油或可再生柴油提供每加仑1美元(每升0.26美元)的税收抵免,该项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为国内炼厂和进口燃料的供应商,即RVO中具有掺混义务的义务方。《通胀减少法案》同时也说明了将于2024年底取消生物质柴油掺混的税收抵免(BTC),并用第45Z条清洁燃料生产税收抵免(CFPC)取代
- 清洁燃料生产税收抵免(CFPC):CFPC 与其取代的 BTC 有几个关键区别:
- CFPC积分将由合格燃料的生产商而不是掺混商获得,以实现燃料卖方和买方之间共享这一价值
- 该抵免适用于任何运输燃料,而不仅限于用作柴油或喷气燃料替代品的生物燃料
- 只有在美国生产燃料才能获得该抵免,因此,从Neste-Singapore进口的RD和SAF不符合资格
- 每加仑积分的价值根据燃料的“排放率”计算,以每百万BTU的CO2当量千克数(kgCO2e/mmBTU)为单位
- 美国国税局每年会发布每种适用燃料的排放率表,这将导致燃料类型(即 BD、RD、SAF 等)和原料(例如豆油、UCO、牛油等)的每种组合产生单一值,而不是工厂特定地为每种燃料注册
- 加州低碳燃料标准(LCFS):州级碳减排的激励措施
- 俄勒冈清洁燃料计划(CFP):州级碳减排的激励措施
- 可再生识别号码(RINs):是美国国家环保局(EPA)根据2005年的《能源政策独立法案》和2007年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规定的可再生燃料标准(RFS)要求,由可再生燃料生产者随着符合标准的可再生燃料一起产出的电子序列号。当生产商生产一加仑可再生燃料时,就会产生RINs,一RIN代表一加仑可再生燃料,RINs可以在各方之间进行交易。目前有5类:
- D3 RINs:纤维素生物燃料
- D4 RINs:生物柴油
- D5 RINs:先进生物燃料
- D6 RINs:可再生燃料
- D7 RINs:纤维素柴油
- 可再生义务量(RVO):是美国环保署(EPA)在可再生燃料标准(RFS)框架下使用的一个术语,它指的是每年对可再生燃料的最低使用量的要求,为炼油厂、燃料进口商以及其他有义务的实体设定的具体年度目标,这些目标要求它们在汽油和柴油中混合一定量的可再生燃料,如乙醇和生物柴油
- 脂肪酸甲酯(FAME):是生物柴油的一种形式。生物柴油是通过将植物油、动物油或废弃油脂与甲醇或乙醇进行酯化反应生成的脂肪酸甲酯或乙酯
- 加氢处理植物油(HVO):是一种高品质的可再生柴油,它通过对植物油和废油脂进行加氢处理生产出来,可以在任何柴油发动机中无缝替代传统柴油,而FAME通常需要与石化柴油混合使用,且存在一定的混合比例限制。与FAME的生产工艺不同,HVO的化学结构与化石柴油相似,是一种更清洁的燃料,而FAME的化学结构与石化柴油不同
- 航空燃料(SAF):未来的展望,HVO替代航空燃料,对油脂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
综上,美国在生柴政策方面的关注点在于:RFS政策、RVO要求、D4 RINs、BTC及CFPC的税收优惠政策
欧洲生柴政策
- 可再生能源指令(RED):第一个版本
- 修订版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规定了生物燃料原料种类和具体占比要求,明确了生物燃料需满足60%最低温室气体(GHG)减排要求,才能计入欧盟减排目标,设定了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欧盟最终能源消耗中的份额至少达到32%的目标
- 建议修改RED II(RED III):RED III将之前RED II中设定的32%的目标提高至42.5%,并且增加了2.5%的指示性目标,旨在达到45%的可再生能源消耗占比。提高2030年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并加大了交通部门的减排目标。到2030年,交通部门的可再生能源占比将从先前协议的14%提高到29%,首次将航空和海运纳入了指令的范围
- 生物柴油强制添加标准:各国需要根据RED II制定和调整自己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达到这些目标。例如,比利时已经更新了其皇家法令,设置了具体的生物柴油添加比例,并禁止了棕榈油和大豆油及其衍生物的使用
巴西生柴政策
- 生物柴油法律授权:巴西联邦第11097/2005号法律规定并确立了生物柴油作为燃料使用的法律授权
- 强制性掺混政策:巴国家能源政策委员会发布法令,批准自4月起将生物柴油强制掺混比例从10%增至12%,2024年增至13%,2025年增至14%
- 国家生柴支持项目(PNPB):自2004年起设立了国家生柴支持项目,通过国家生柴拍卖系统决定每年生柴的生产量和各地区生柴的参考价,来完成PNPB的生柴混掺目标
- 税收优惠政策:巴西对以各种油料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的免税和减税比例,以促进生物柴油的生产。特别是对家庭农业生产者种植生物柴油原料作物,可享受特殊的免税待遇
- 国家生物燃料政策(RenovaBio):是支持巴西实现其气候目标的重要工具。该政策运作基于三个主要工具:①至少十年的年度碳强度减排目标、②根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率对生物燃料进行认证、③脱碳信用(CBio)
- 巴西柴油供需:预计2024年柴油需求7565万吨,按照13%的掺混,约等于983万吨生物柴油,其中豆油占大头
印尼生柴政策
- 生柴混合比例:当前实施B35,计划在2025年实施B40,并有意向在2026年实施B50
- 印尼柴油供需:印尼2024年对柴油的需求量预计为3170万吨,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高级官员曾透露,印尼实施B40政策对棕榈油的消耗量预计每年将达到约1,500万吨
- 生柴补贴政策:印尼政府通过棕榈油种植基金管理机构(BPDPKS)运营的基金来补贴生柴与石化柴油之间的价差,资金的来源是棕榈油及其衍生产品的出口税收(定向的税收转移支付)
- DMO政策:国内市场义务(DMO)政策是一项要求食用油出口商必须在国内销售一定数量的食用油才能获得棕榈油出口资格的政策,例如,出口配额系数如果是1:9,意味着在印尼销售1吨棕榈油,可以获得9吨的出口资格
- DPO政策:国内价格义务(DPO)政策是印尼政府实施的食用油补贴计划,为各种包装类型的食用油设定最高价格,与DMO政策一起实施,来管理国内的供应和价格,同时也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市场的棕榈油供需。
- 印尼棕榈油出口的相关税收:
- 棕榈油出口税(Tax):印尼对棕榈油出口征收的税收之一,属于财政部收入,没有特定方向的支出
- 棕榈油专项出口税(Levy):这是另一部分棕榈油的综合出口税,由财政部制定,收入归属于BPDPKS,主要用于生物柴油的补贴以及油棕榈的重植、研发和推广等综合项目
- BPDPKS基金来源:主要来自于Levy,税率与毛棕榈油价格趋势挂钩,除此之外在必要的时候还有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来补贴基金
- BPDPKS基金的用途:
- 生柴补贴:补贴生物柴油与石化柴油之间的价差(POGO价差),以支持国内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
- 油棕重植、研究与发展,以提升棕榈油产业的生产力和可持续性
- 基金余额部分投资政府债券以获取收益
- 两个价差:HIP价差、POGO价差
- HIP价差:指的是生物柴油与柴油之间的价差
- POGO价差:指的是棕榈油与柴油之间的价差
- 棕榈油的几个概念:
- PFAD:棕榈脂肪酸馏出物,是棕榈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可以作为生物柴油生产原料
- POME:棕榈油厂废水,是棕榈油工业的废品,它是棕榈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POME可以作为生物燃料的原料
- UCO:废弃食用油,生物柴油生产原料
综上,印尼棕榈油在生柴政策方面的关注点在于:生柴混合比例政策、BPDPKS基金余额、DMO政策、DPO政策、Levy税率、POGO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