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发布会议结果了,6万亿 + 4万亿 + 2万亿,数字看着很吓人,但是查了很多资料,都没有搞清楚具体的化债过程。
大多的分析都是从一个比较宏观的维度,给出化债的定性结论,例如“你就说化债是不是边际利好?是边际利好,那螺纹应该上涨”。
但是我认为化债的核心要关注钱的流动方向。否则很难搞清楚到底这个利好有多边际。
化债的过程,从文件来看,本质是做债务置换,把隐性债务置换成显性债务,这个过程发生了债权人和负债主体的变更。
根据《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口径及认定标准》这一文件,隐性债务认定标准为:
- 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 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
- 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而融资平台的债务不在隐性债务认定口径中,属于其他需要关注的债务:有些债务政府虽未承诺偿还或提供担保,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为维护社会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救助。主要包括:
-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等
由以上主体,通过借款、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债务。
于是就产生了以下几个疑问:
- 置换的过程,专项债补充到政府性基金,再从政府性基金账户到平台公司,最后到债权人手中,这个过程钱是怎么流动的?
- 隐形债务的债权人结构,如果债权人是纯粹的银行、信托、私募构成,那么置换的过程中,相当于只发生了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利息的变动,为什么就能惠及下游承包商和供应商?
- 化债资金本质还是占用的地方政府的债务额度,还债主体仍然是地方政府,只是从其他平台公司变更为了地方政府,并没有变更为中央政府,因此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中央给钱把地方一部分债务接下来”,文件反复强调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化债文件只看到了给地方额度,但负债主体依然是地方
所以核心问题依然是钱到底是怎么在流动的。
根据目前的文件我自己的理解还是,地方政府通过专项债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补充政府性基金,再注资到平台由平台偿还了另一部分利息更高的金融机构,过程中完成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向变更,其他的似乎没有发生变化。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准确,还需要等进一步更深入的分析报告出炉。